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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創作者和企業開始使用ai工具生成圖片和視頻。但當這些內容被用於商業目的--例如廣告投放、產品包裝、自媒體運營、商標註冊等場景時,一個核心問題便浮現出來:ai生成的內容能商用嗎?版權歸誰?
答案並非簡單的“能”或“不能”,而需要從平台協議、法律規定和合規實操三個維度綜合判斷。

一、先看平台協議:各家對商用的態度各不相同
不同ai平台關於生成內容商用授權的表述存在顯著差異,這是判斷能否商用的第一層依據。
deepseek的態度最為明確。其《terms of use》中明確將outputs的權利、權屬分配給用戶,包括所有權和權益(if any),用戶可將生成內容用於個人、學術研究及商業開發等廣泛場景。deepseek要求用戶發布內容時須標註為ai生成,並保留審查、刪除等權利,但整體上對商用的授權是最直接的。
豆包的情形則需格外注意。豆包軟體的《用戶協議》第2.2條明確寫道:“本軟體及服務生成的內容僅供你參考,你不得將輸出的內容作為專業建議、商業用途或用於其他目的”。同時,第2.2.3條進一步指出,將輸出內容用於商業用途而產生的風險由用戶自行承擔。這意味著,在豆包app端直接生成內容進行商用,可能違反了與平台的約定。不過,豆包大模型另有《豆包模型服務協議》適用於通過火山方舟api接入的企業用戶,其中未直接禁止商用,但設有嚴格的使用限制。
小藝的商用權利邊界目前較為模糊。華為開發者文檔顯示,小藝作為鴻蒙生態中的智能體,對ai生成內容標識有明確合規要求,但其直接的終端用戶許可協議中關於ai生成內容商用授權的條款並不像前述平台那樣明確。華為的《最終用戶軟體許可協議》規定許可使用“不得出售、轉讓或用於其它商業用途”,但該條款主要針對軟體本身。對於通過小藝生成的ai內容的商用問題,建議直接查閱最新版用戶協議或聯繫華為官方確認。
二、再看法理底線:ai生成內容受著作權保護嗎?
平台協議是合同層面的約定,但能否真正享有著作權,取決於法律層面的認定。這是一個當前司法實踐中正在逐步明確的前沿問題。
核心判斷標準:是否體現了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 當前主流司法觀點認為,純由ai自動生成、缺乏人類實質性創造性貢獻的內容,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反之,如果使用者通過精心設計的提示詞、反覆調整參數、篩選候選方案、進行後期人工修改等方式,在創作過程中投入了體現個性化審美和智力判斷的勞動,則生成內容可能被認定為作品並受著作權保護。
司法實踐已經給出了清晰的指引。在常熟市法院審結的江蘇首例aigc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認定原告林某通過對提示詞的反覆修改和圖片處理軟體對細節的編輯,“體現了其獨特的選擇與安排”,生成的平面圖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決明確: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創作者,在對作品具有創新性設計表達的前提下,對其作品擁有合法的著作權。深圳某文化傳媒公司利用ai軟體輔助獨立創作完成六部視頻並取得aigc作品數字備案證書,法院認定其享有完整著作權,未經許可發布侵權視頻的被告被判賠償。
但反面案例同樣值得警惕。在全國首例ai提示詞著作權案中,上海黃浦區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簡單的關鍵詞組合(如“新藝術風格+巨型海藍寶石冥河水母+紙莎草手繪手稿”)屬於“思想”而非“表達”,缺乏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張家港法院的“透明藝術椅”案中,原告也因未能提供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而敗訴。
簡言之:有沒有版權,關鍵看有沒有人的創造性投入,以及能不能拿出證據。
三、商用必須遵守的底線:ai生成內容標識義務
無論通過哪個平台生成內容,一旦對外發布或用於商業場景,都有一項難以繞過的法定義務--對ai生成內容進行標識。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明確規定,ai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包括顯式標識(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用戶可明顯感知)和隱式標識(在文件數據中添加,不易被用戶感知)。服務提供者、網絡信息傳播平台、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及用戶均負有相應的標識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或隱匿這些標識。
在直播電商等特定商業場景中,法規要求更為嚴格。根據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使用數字人主播的直播間運營者是直接責任方,使用過程中必須對ai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進行持續、清晰的標識,向消費者明確提示其為人工智慧生成,這是不可免除的法定義務。
四、商用實操中的風險防範:四個關鍵建議
第一,選擇明確授權商用的平台。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在服務協議中明確將生成內容權利歸屬給用戶並允許商用的平台(如deepseek等),避免在協議禁止商用的平台上將生成內容用於商業目的。
第二,提高人的參與度並留存證據。 在生成內容時,不要僅輸入簡單指令,應當進行多輪提示詞優化、參數調整、方案篩選和後期人工修改。同時,建立“過程存證”體系--保存提示詞的疊代記錄、參數設置截圖、候選方案及選擇理由、後期編輯的源文件等,這是在發生權屬爭議時自證權利的核心依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對重要作品進行版權登記並附上詳細的創作說明書,說明人類創作貢獻的具體內容。
第三,確保輸入內容的合法性。 避免使用包含他人商標、角色形象、未授權素材的提示詞生成商用素材。如果輸入內容本身侵犯第三方權益(如使用知名ip角色的名稱作為提示詞),則生成內容的商用將面臨著作權侵權風險。尤其是在肖像權領域,各平台已陸續採取嚴格限制措施。豆包自2026年2月13日起通過關鍵詞攔截、人臉比對、內容審核三重機制禁止生成明星相關內容,以防範肖像權和版權侵權。
第四,對輸出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與標註。 在將ai生成內容用於商業發布前,應當進行如同人類創作一樣的實質性審核,確保不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且著作權、肖像權等權利清晰無瑕疵。同時,主動添加ai生成標識,既能滿足合規要求,也有助於降低糾紛概率。
結語
ai生成圖片和視頻的商用,在技術層面已無障礙,在法律合規層面則需審慎對待。“能商用”不等於“零風險”,關鍵在於選對平台、做好創作過程管理、確保輸入合法、主動標識並實質性審核。在ai與法律規則共同演進的當下,只有將合規意識融入創作流程的每一個環節,才能真正安全、安心地用ai賦能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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